抚顺市朝鲜族第一中学始建于1950年3月20日(原校名:抚顺市立朝鲜学校,校址为抚顺市解放街),1954年由原址搬迁至现址。1962年被首批确定为辽宁省重点中学,2006年被确定为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由于初中部曾几度剥离、合并,学校性质也在完全中学与独立高中之间多次转换,校名也在历经多次变化后于1985年被确定为抚顺市朝鲜族第一中学。现为抚顺市教育局直属全日制完全中学。
学校秉持“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为学生、家长和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的办学宗旨,大力为国家培养人格健全、基础牢固、勇于承担责任的合格公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和学校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抚顺市朝鲜族第一中学,朝文名称为무순시조선족제1중학교;校址为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二路15号;官方网址为http://www.fscyz.com。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抚顺市教育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抚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完全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学籍的朝鲜族学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具有外省、市朝鲜族学校学籍的随迁子女。学校办学规模为18个班型,初、高中部各设三个年级,每个年级各设三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与目标
办学宗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为学生、家长和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办学目标: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作为核心,将培养一个“合格+创新”的社会人作为教育的重点,严谨治学、因材施教,力求每个学生都能学会做人、学做真人,大力培养尊重生命、热爱生活、关爱他人、关心社会、具备健康人格的新时代合格公民。
第五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标志
1、校训:“奋斗、严明、和谐、活跃”。
2、校风:“实”——严谨扎实、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务实求真。
3、教风:“诚”——精诚团结、创新求精、教书育人、诚实求真。
4、学风:“真”——以学为荣、学有特长、全面发展、学做真人。
5、校歌、校徽、校旗(另附)。
第六条办学方向
1、依法在初、高中教育阶段为受教育者提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思想品德、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智力及开发潜能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场所及设施设备。
2、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实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贯彻落实教学大纲;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努力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为高校培养和输送高素质人才,为社会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建设者。
3、坚持走以科研为先导、教研为基础、以教学为中心的办学之路,努力将我校办成“全省乃至全东北普通高中教育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知名的一流朝鲜族示范学校”。
第三章 治理机构与运行体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教育局党委任命。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拥有最终决策权和最高指挥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八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九条 决策机构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党政领导人员参加,讨论和决定事关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
2、校务委员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加,讨论和决定由校长提交的有关事项。
校长办公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为学校的二级决策机构,校长在两级决策中行使最终决策权。
第十条执行机构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信息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的公用车辆。办公室设主任1名。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学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校分设初、高中教务处,初中部教务处设主任1名,高中部教务处设主任(副主任)3名。
(三)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卫生工作,纪律、保卫工作、住宿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德育处设主任(副主任)2名。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1名。
(五)信息部负责根据学校的整体规划推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信息化,主导数字校园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维护,协调数字化校园信息资源的整合;负责校园网站的规划、建设与维护,协调各部门做好校园网站信息的更新,根据学校发展建设需求做好特色专题网站建设,做好学校的网络宣传和形象展示;负责全校信息化应用系统推广和使用的技术支持与培训。总务处设主任1名。
第十一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主席按《工会法》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责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 (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 (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应提交教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设立校务公开栏、举报信箱,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 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课程与教育教学领域,校长通过课程研究院和各学科,负责课程规划,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各学科选用各自不同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各学科应该允许他们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各学科也要避免一刀切的教学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构建教务处与学科教研组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教务处年级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各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接受教务处和学科教研组长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不断加强教研组建设。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 ,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团委负责主持团委会日常工作,接受团市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职责主要为及时了解全校团员青年的工作、思想、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思想政治工作。团委设书记(副书记)2名,副书记由学生团干部中选出。
学校志愿者服务总队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重大活动由通过校志愿服务总队等组织动员、发动学生,以个人名义报名应招。针对具体服务需要、服务任务,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前必须经过志愿者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每个教学班设立班主任,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积极管理班级事务、营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和班级文化,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内社团建设宗旨为学生社团应当在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为社团活动提供设施与场地,支持社团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检查与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社团给予批评直至撤消。
学生参加校内相关社团,以自愿为原则,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各学生社团要依据本章程制定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计划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委《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停课、换课,严格按课表上课。学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教育局报批。
(二)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坚持领导干部蹲点教研组、年级组制度及听课制度,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
(四)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五)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学校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整班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七)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八)要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有效提问、问题探究、师生互动等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慕课教育新模式。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积极推进课堂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建立合理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体现民主、平等、和谐、自主、合作、探究、信息化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 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 年修订) 》 ,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条 学校加快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学习教育功能,为师生的主动学习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四十一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每位教师都必须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研究课件制作。
学校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构建校本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全市中考录取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转学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 ,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寄宿制,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宿舍内部管理实行住宿学生信息卡制度。重视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宿舍建成安全、文明、卫生、舒适的学生之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规范、 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七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四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五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六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七条学校依靠东城街道办党委、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司法系统人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九条 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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